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是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校始建于1949年,原名平原省立财经学校,后几经更名、数易其址,1964年与郑州航空工业技工学校合并更名为郑州航空工业学校;1978年升格更名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专科学校;1984年升格更名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本科);1999年由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原航空工业部)主管转为中央与地方共建,日常管理以河南省为主的办学体制;2013年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学校秉承“严谨、求实,开拓、进取”的校训,不断探索适应航空工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管理学科为主,管理学与工学密切结合”(以下简称“管工结合”)的人才培养特色。学校大力培育和凝练航空特色,确立了在航空工业管理和技术应用研究领域中的较强优势,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为航空工业和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依法治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简称“郑州航院”或“郑航”;英文全称原为“Zhengzhou Institute of Aeronautical Industry Management”,缩写为“ZIA”,现为“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缩写为“ZUA”;学校官方网站域名现为:http://www.zzia.edu.cn。学校根据需要,可变更官方网站域名。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大学中路2号。
学校有龙子湖校区、大学中路校区、大学南路校区共三个校区。其中,龙子湖校区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文苑西路15号。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变更注册地址。
第四条 学校为经国家批准,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求,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深厚人文底蕴、扎实专业知识、宽广国际视野,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专业型高素质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管工结合”的人才培养特色和依托行业的航空特色,坚持“德育首位,教学中心,质量至上,育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河南、航空工业和民航业,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的发展战略,强化质量意识、开放意识、竞争意识,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建设省内一流、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河南省高水平特色骨干大学。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学校职能
第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
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资源情况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积极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职能。
第十条 学校现有管理学、经济学、工学、法学、文学、理学、艺术学七大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发展战略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结构。
学校巩固和发展传统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积极培育新兴和交叉学科,打造多学科优势互补的学科群;学校积极构建有航空特色的专业格局,提升专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战略,落实教学中心地位,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创新研究生培养机制,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标准,向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结业证书。
学校依法执行国家学位制度,按规定向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支持和组织师生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建设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创新团队和科研平台,推动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完善科研评价和科研成果奖励机制,学术交流审核和资助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积极加强校园文化品牌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注重对外文化交流平台建设,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九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领导学校人才工作。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校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规章制度。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和人才政策。负责师资队伍建设,负责教职工的聘任、管理与解聘工作。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议(以下简称“校党委会”)是学校主要的领导决策机构,主要对校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校党委会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党委书记确定。校党委会必须有1/2以上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的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校党委委员的1/2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校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的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党委书记的意见。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校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三重一大”)等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履行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职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校工会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换届时)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并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需要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校学生代表大会、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依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校学生代表大会、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分别由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承担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学校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设立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法行使对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受理学术争议,维护学术道德,保障教授治学。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教授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实行任期制。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依其章程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委员实行任期制。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学位评审会议,由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召集和主持,依其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评估、决策以及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对学校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质量控制和评估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委员实行任期制。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依其章程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学院(系、部)。
第三十九条 学院(系、部)是学校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系、部)实际,制定学院(系、部)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与教学。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
(四)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五)提出人员(人才)配备(引进)方案或建议,并负责业务考核。
(六)根据授权制定教职工收入分配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及资产。
(八)提出设立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九)行使学校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逐步建立完善校、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激发办学活力,充分发挥学院(系、部)的办学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十一条 学院(系、部)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基层党总支,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设党委(党总支)书记一名,全面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设党委(党总支)副书记若干名,协助党委(党总支)书记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系、部)设院长(主任)一名,副院长(副主任)若干名。
院长(主任)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及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部)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是对学院(系、部)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形式。学院(系、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学院(系、部)根据本单位教职工人数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和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院(系、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重大或特色研究任务、科技团队整合的需要,设置校级研究机构,建立、完善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评价机制。
国家、省部级、市厅级研究机构的建设、调整、撤销,须经学校上级主管或业务部门的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调整校内实验室机构和人员配备。
国家、省部级、市厅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撤销,须经学校上级主管或业务部门的批准。
第六节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管理与服务机构。
学校管理与服务机构分为:党群机构、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附属机构。
学校管理与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管理与服务机构实行行政主管负责制。设行政主管一名,根据工作需要,设行政副主管若干名,协助行政主管工作。
根据中共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基层党总支,负责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十条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的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监督协调机制,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依规择优录取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和退学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积极构建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和全方位育人的育人体系,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推进学生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按照相关规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提出异议和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完成规定的学业。
(六)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重视和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大学生就业和创业指导,不断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可依法申请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学校授权相关单位审查、受理和管理。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业实践等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上级有关政策的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设置各类教职工岗位。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进行审核、评议,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
第六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公正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按工作职责、性质参加进修和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依照相关规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七条 教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职工行为规范。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为人师表。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兼顾效率和公平。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师德修养、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聘用、晋升、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完善校内权利救济制度,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十一条 学校由河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河南省教育厅主管,举办者与学校分别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十二条 举办者的主要权利有:
(一)依法依规监督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二)考核与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学校行政领导。
(四)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 举办者的主要义务有: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
(三)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主要权利有: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招收和教育管理学生。
(三)依法自主申请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
(五)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九)使用和管理学校财产与经费,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义务有: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四)履行大学职责,发挥学校功能。
(五)接受举办者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六)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六条 学校大力加强政产学研用结合,积极推动协同创新,为地方经济社会、航空工业、民航业及国民经济发展提供理论支撑、技术支持和智力支持。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积极开展合作办学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不断拓宽继续教育渠道,针对社会需求开展各类岗位培训,强化非学历教育培训品牌建设。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鼓励和支持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校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条 学校支持校友事业的发展,保持与校友的沟通与联系,为校友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母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社会捐赠基金,接受社会捐赠。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法促进利用社会资源办学,逐步建立健全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制度。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资源保障
第八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十六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对校内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管理,执行财务审批制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八十八条 学校开展节约型校园建设,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九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条 学校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资产管理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不断加强公共服务和后勤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后勤服务质量。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采用同心圆设计,颜色以蓝色和白色为主。徽志内圆中心是经过变形处理的飞行器,飞行器中间部分的书本象征教育教学,电子轨迹象征科学研究,飞行器两侧的双环寓意突破,展现了飞行器冲破音障,极速飞行的瞬间。内圆正下方是学校建校时间。徽志外圆是采用弧形设计的学校校名的中英文全称。如下图所示:
学校徽章为师生员工佩戴的题有校名的证章。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腾飞郑航》,集体作词,傅庚辰作曲。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旗由徽志和校名组成,整体色彩白色和蓝色构成,凸显学校的航空特色。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名标准字体为中国书画家陈天然的手写体。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标识色为蓝色,色值:C:100 M:70 Y:10 K:0。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21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报河南省教育厅核准。核准后由学校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会负责解释。